2004年10月1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法苑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快马折了腿只因乱吃回头草
杭州两业务员跳槽后与原公司客户发生业务被判刑
通讯员唐伟利本报记者仇健

  常言说得好“人往高处走”。目前,随着就业渠道的畅通,人们对工作单位从一而终的想法已经逐渐淡化,因此跳槽已成为一件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是,我们想告诉朋友们,10月8日,杭州一公司的两位业务员离开公司后因为不守规矩,不仅被判了刑,还被罚了款。大专毕业后的李先生和李小姐,分别于2001年12月和11月成为杭州一家五金公司(下称五金公司)销售部的业务员,并与五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两人在合同期内有义务保守五金公司的全部商业秘密,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两人不得与五金公司的新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和不得从事与五金公司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否则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五金公司还规定,外商客户的相关信息系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不得相互打听或者泄密。
    2002年2月,李小姐离开五金公司。2002年3月至8月,李先生、李小姐经商量后,成立了一实体,挂靠在一家经贸有限公司,由李小姐出面对外经营。期间,李小姐与其在五金公司时负责联系的韩国、印度客户进行了业务联系;李先生以个人名义和虚构的win-sky公司名义与五金公司的巴基斯坦、荷兰、法国、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国的客户进行了业务联系。其中,李先生、李小姐与韩国、印度、巴基斯坦、荷兰的客户发生了实际业务往来,实际交易金额达388835元。而更让人叫绝的是,李先生还通过破译密码的手段,窃取了五金公司含有客户信息、订单信息及部分产品价格信息的商务数据库。经评估,李先生、李小姐的行为给五金公司造成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758912元,李先生窃取的五金公司商务数据库无形资产价值人民币14570000元。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李小姐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李先生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被告人李小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